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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出台,公路控制区建房拆除不补偿条列
作者:海盛拆除  来源:兰州拆除公司  发表时间:2013/1/31 10:47:46 
    兰州拆除公司 :甘肃省法制办就《甘肃省路政管理条例(修正草案)》进行公示,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。条例规定,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国道不少于20米,省道不少于15米,县道不少于10米,乡道不少于5米。其中高速公路、一级公路和封闭的二级公路不少于30米,立交桥、通道不少于50米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,应责令限期拆除,不予补偿。责任人在限期内未能拆除的,由公路管理部门强制拆除,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费用。

 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路路政管理举报制度,公开举报电话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。公路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,应当依法及时处理,对检举属实的举报单位和个人可予以奖励。在公路两侧边沟、截水沟、边坡以外各不少于1米宽的土地,以及用于建设、养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为公路用地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。

  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设交叉道口。确需设置的,必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。公路管理部门应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、摆摊设点等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。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的周围各200米,小型桥梁的周围各50米,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的100米范围内,禁止采挖砂石、淘金等其他类似行为;禁止倾倒垃圾、污物、堆放物品、停放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以及其他类似活动。(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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